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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滨州两人销售假茅台

发表时间:2024-03-29 20:14:51 来源:智能蒸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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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护航“富强滨州”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惠民县桑落墅镇某农资销售店销售不合格心连心牌复合肥料案

  2022年9月13日,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惠民县桑落墅镇某农资销售店销售的心连心牌测土配方复合肥料进行抽样,并委托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2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心连心牌测土配方复合肥料30袋并处罚没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3日,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滨城区某建材销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4袋锦岭牌水泥,外包装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查询总局网站,未查询到标示企业的生产许可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2023年2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没款100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阳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信县水落坡镇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微生物菌剂

  2023年3月24日,阳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阳信县水落坡镇某农资经营部所售标称为“山东亿丰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微生物菌剂(有机质≥60%,40kg/袋)进行质量抽检,经检验,有机质含量不符合GB 20287-2006、GB/T18877-2020要求,判定不合格。截至2023年4月25日,当事人未提请复检。经查明,该批次化肥是2023年3月1日于阳信县商店镇李某燕处购进,共购进3吨,进价750元/吨,售价1000元/吨,货值金额30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来得到的75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微生物菌剂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5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没款22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棣县佘家镇某日用百货批发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4月4日,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无棣县佘家镇某日用百货批发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在售的42度“牛栏山”陈酿白酒6瓶。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专业技术人员鉴别,为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2023年5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6瓶、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某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生产的燃油灶涉嫌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案

  2023年4月11日,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山东某商用厨具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已销售的产品上张贴有节能产品认证标志,但不能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构成伪造认证标志及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之规定,2023年4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没款387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某厨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冒用质量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环境体系认证的多功能电热锅案

  2023年2月23日,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邹平市某厨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认证专项检查,经检查,当事人成品区有生产好的多功能电热锅和不锈钢蒸锅成品,外包装上标识标注有“本公司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本公司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本公司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字样。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上述三体系认证证书已于2022年注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之规定,2023年3月30日,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吴某婷、桂某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消费者购买的白酒涉嫌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案时,发现销售方吴某婷、桂某销售的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货值达54000元,其销售行为涉嫌犯罪。2023年4月15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八: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滨城区某餐饮经营店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17日,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滨城区某餐饮经营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5月19日,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案例九: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滨州市沾化区某快餐店未按规定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4月21日,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滨州市沾化区某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27日,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案例十: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惠民县李庄镇某火锅鸭李庄店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0日,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依法对李庄镇某火锅鸭李庄店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17日,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次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案例十一: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棣县某火锅城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0日,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棣县某火锅城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18日,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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