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乡村局
发表时间:2025-02-24 00:40:07 来源:技术支持
4、首要违法现实:2024年7月16日,我局收到宜兴市人民查看院查看意见书(宜检刑行意〔2024〕45号)。依据意见书线月期间,当事人屡次驾驭船只在芳桥大街内河运用电瓶、逆变器等东西进行电捕作业。经请示局领导赞同,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查询。8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问询,制作了《问询笔录》,当事人供认自己在2019年8月至2023年6月继续电鱼的行为,并以此获利18135元。8月15日,我局收到宜兴市公安局移送案子通知书[宜公(铁)移字〔2024〕03号],8月20日,收到公安局移送的当事人除两条渔船外其他一切电鱼东西。8月21日,对当事人电鱼现场进行了勘验,当事人对电鱼东西及作案地址进行了指认,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及依据相片3张,当事人电鱼运用的两条渔船均无船名船号、无有用渔业船只检验证书、无船籍港,应认定为“三无”船只。一起,再次对当事人进行问询,制作了弥补《问询笔录》,当事人对电鱼东西进行了承认,并对电鱼时运用的两条渔船丢失状况做了阐明。
6、行政处罚实行方法和期限:1、没收捕捉东西电捕器一套(四根带电网兜竿、一只比亚迪锂电池、一只12伏光宇电瓶、二只松下12伏电瓶、二只天能12伏电瓶、一只战斧牌变频仪、一只白色变频仪、一只褐色的电瓶充电器);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135元;3、罚款15000元。